女子遭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
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廖某发出民事裁定:禁止其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据悉,该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该院尚属首次。
唐某和廖某均是防城区某乡镇农民,两人于1998年打工时认识,登记结婚,先后生育3个儿女。唐某向防城区法院起诉离婚,称其与丈夫廖某感情不合,其离家出走,已分居多年,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防城区法院大菉法庭在审理该案过程中,这起看似简单的婚姻案件,背后却隐藏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历时3个半月,5次下乡,4次组织法庭调解,都没有达成一致协议。后来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得到法庭同意,双方便一起返回家中。不料在和解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丈夫廖某又对妻子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无奈之下,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廖某对其殴打、虐待、威胁和辱骂。
大菉法庭负责人法官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情况之后,当天就向当事人下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与当地司法所、政府综治办和村委会联动配合,一起到被申请人廖某家中送达人身保护令,并说明注意事项和法律后果,警告和劝告廖某不要轻举妄动。通过及时采取措施,有力地保护了申请人唐某的人身安全。
遭遇家暴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
1、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管辖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申请的提出时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3、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2)有具体的请求;
(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受害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
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证据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裁定,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n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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