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以下简称‘家暴’)立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最大限度、最大范围保护家暴中的受害者。”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北京市妇联兼职夏副主席就反家暴立法接受本网记者专访。她建议,正在草拟中的反家暴法应该扩大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将同居关系或前配偶关系纳入民事保护令的保护范畴。
家暴85%受害者为女性同居关系、前婚姻关系都应纳入保护范畴
在1月11日召开的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上,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黄第一书记在工作报告中指出,20xx年,全国各级妇联组织要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的基础性工作,并争取尽早列入国家立法计划。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性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
夏副主席是我国研究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人权等领域的资深专家,曾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案》等的起草工作。长期进行反家暴立法研究对我国目前的反家暴现状忧心忡忡。她表示,多方调研结果显示,我国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很严重,其中家暴85%受害者为女性。我国目前已公布实施的成文法中,对构不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特别是缺乏有利于受害人的保护手段和证据规则,因此,被家暴侵害的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
在国际社会上,家庭暴力的界定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狭义的家庭暴力,即指实施身体暴力,并造成身体伤害;而广义的家庭暴力则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四种类型。她认为,全国性的反家暴立法应该采用广义家暴界定,以最大范围、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她还进一步指出,考虑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扩大家庭暴力主体的范围,建议将同居关系或前配偶关系纳入民事保护令的保护范畴。
她着重指出,民事保护令将是反家暴法最大的亮点。民事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在珠海香洲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下发民事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在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夫妻财产。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可以由人民法院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民事保护令具有事先性、预防性、直接作用性和便捷性的特定,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了最为有效、便捷的保护方法。
反家暴取证:出警记录、邻里证词都应成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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