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马某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如果违反禁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月19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民王女士拿着米东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这让长期处于家暴恐惧中的她有了护身符。
据悉,这也是2016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后,新疆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4月15日上午,王女士来到米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求助,她告诉法官,她和丈夫均系80后,两人结婚6年,儿子3岁。从两年前开始,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从去年开始,两人矛盾不断升级,丈夫和她发生争吵时会对她拳脚相加。
王女士说,仅2015年6月至12月半年里,丈夫三次动手打她,最严重的一次,她无法忍受报了警,经公安机关对其伤情鉴定,她的伤情构成轻微伤,之后警方对丈夫做出行政处罚。
我被打怕了,虽然公安机关对他作出了处罚,但是我希望能够有办法阻止他以后继续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王女士说,她看到报纸上关于《反家庭暴力法》的报道后,来到法院寻求保护,她表示,自己没有固定工作,又考虑到孩子,所以不打算起诉离婚。
法官经审理证据并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王女士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4月18日,法官发出了米东区法院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送达王女士及其丈夫的手中,同时还向其住所地的派出所、居委会直接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这份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马先生提出了禁止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要求。同时,法官对马先生进行了训诫。
法官表示,如果马先生违反上述禁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相关链接: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
遭受家暴当事人应当如何申请?办案法官介绍,今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存在,将反家暴从事后介入转变为事前预防。对于受害者,保护令是一道护身符;而对于施暴者,保护令是一道紧箍咒,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这种民事法律救济途径,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筑起一道安全隔离墙。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或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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