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根据申请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裁定。也就是说,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符合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内容作出一定期限内被申请人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接触或活动的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后72小时内作出;一种是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
2015年7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草案按照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加害人出具告诫书、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明确了政府、社会组织、自治组织和学校、医疗机构等各方职责,并设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切实保障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权益。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调查、掌握证据,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立即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未成年人实施威胁、恐吓行为,即家暴者如果再对未成年人家暴,将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1)成年人正是身体成长、心理塑造的关键时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给予更多的关爱及帮助,使其身心均能得到健康发展,监护人亦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2)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如未成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立即寻找保护途径,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3)同时,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护令撑起安全伞应发挥更广作用
1、根据《反家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或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一方可先报警,还可向居委会、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受伤害者的报警材料、治疗诊断材料及伤势鉴定报告等都会成为非常有利的证据。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其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设置强化了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力度,给予受害人更有力的保护,避免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和升级,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起到积极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暴中受害者有了一定的保障,施暴者慑于法律的约束也会有所收敛。
(3)为了避免一方的人身和生命权益受到侵害而对另外一方采取限制措施的人身保护令,在欧美影视剧中经常可以得到体现。但是在中国,这样的人身保护令还处于一种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境地:尽管多数人都认为这样的法令很值得期待,但是现实中申请的人还是寥寥无几。一方面是由于家暴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很难想到保留、收集证据,举证困难;另一方面,许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内容及申请条件还不了解,难免会望而却步。但不管怎么说,作为一种反家暴的民事强制措施,人身保护令有着自己独特的社会价值,其不但是司法机关在法律层面的一种积极探索和尝试,同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仅仅开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显然不能终止家暴问题,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还需要配套措施保障,单靠法院的力量,无法一直跟踪、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保护令更接地气还需社会协同、各方联手,期待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在更广的领域发挥作用,还需要公检法、妇联等多方联合信息共享,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及时跟进法律援助等社会支持;社区可建立家暴档案,对施暴者的行为进行记录,为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提供方便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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