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七种情况,包括因征用全部土地、收回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国家组织移民、不可抗力导致土地权利灭失、土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未成功和终止其他土地权利等。
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形包括以下七种情况:
一、因依法征用全部土地而导致的;
二、因依法收回土地而导致的;
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而导致的;
四、因国家组织移民而不再使用土地而导致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土地权利灭失;
六、因土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未成功而导致的;
七、因终止其他土地权利而导致的。
参 考 素 材 , 注 销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需 要 满 足 哪 些 条 件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土地使用权已届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其次,土地使用权未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收回;第三,土地使用权未因污染、破坏等严重情况而被注销;最后,土地使用权未因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被注销。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进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操作。
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已届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未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收回、未因污染、破坏等严重情况而被注销、未因欠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被注销。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才能进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操作。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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