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对股东出资时间没有强制性规定。股东认缴出资的,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缴时间由公司章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不仅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而且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股东认缴本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提交公司登记申请,公司章程等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固定价值的,由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股东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1。(二)以虚假的银行对账单、无现金或者高于实际现金的对账单取得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以虚报实物出资手续取得验资报告的方式取得公司登记;3;
3。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投资,未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
4。实物投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股东设立公司时,为应付验资,将资金短期转入公司账户,然后转出公司没有实际占有和使用经营性资金。
6。他们不审计投入的净资产,只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会计报表核实资本,会计报表记录的负债较少,资产估计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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