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保险业监管明显趋严,风险管控成为头等大事。今年3月和5月,保监会就保险集团设立、投资管理、保险公司股东资格、股权变更等关键终端领域的监管,出台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两个重要文件。虽然两个文件分别针对保险集团管理和保险机构股权管理,但却有紧密的相关度。尤其是两个文件的接踵出台,更昭示着我国保险监管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机构终端风险监控工作。
事实上,终端风险监控的强化与监管环境的全面变化紧密相联。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资本构成多元化和股权结构多样化特征日益明显,保险主体的结构和状态都在发生快速改变。比如,保险主体中保险集团公司增多,我国现有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已经达到8家,其合并总资产、净资产和保费收入均占行业总规模的四分之三强,对行业发展起着主导作用。
另一个变化特征是,随着保险公司股权流动和股权交易日趋频繁,保险业加快了与资本市场的结缘。尽管目前上市的保险公司为数不多,A股市场上仅有3家上市保险公司。但可以肯定,在一个不长的时期内,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成为上市公众公司,并可能出现一家保险公司多地上市的情况。比如,中国人寿(601628,股吧)已经在A股市场、香港联交所和美国上市,中国太保(601601,股吧)也同时拥有A股和H股。再则,保险公司自身也在向金融综合经营发展。像中国平安(601318,股吧)保险的布局中就已经有了银行、信托和产寿险公司。
此外,保险监管的法律环境也在不断更新。2006年的《公司法》和2009年的《保险法》对公司设立、股东人数、股东资格和股权变更等制度都做出了新的规定,需要在监管中落实和细化。这些都是保险监管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保险监管对终端风险监控的强化是必然趋势。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两个文件中,一个共同的特点是提高进入保险业的门槛,把进入关口作为监管的重要节点。
在保险集团公司市场准入上,保监会在资本实力、持续发展能力、内控管理水平、合规性等方面对基础保险公司提出了包括持续经营时间不低于6年、最近3年盈利和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等7项较高标准。
对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则规定,境内企业法人投资入股的,必须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者,除要求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外,还要求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的评级要在A级以上。
两个监管文件的另一个共同点是,均注重监管创新。《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是金融业内首部规范集团公司综合经营的文件。文件结合我国保险集团公司发展实际,创新性地规定了综合经营中对非保险类金融企业、非金融类企业、境外主体的股权投资比例,着眼于突出保险主业,提高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则首次适度放宽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20%的上限。这是根据近年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改变了原来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旨在更有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保险业,同时也可避免一些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可能引发的控制权之争,以及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股权管理办法还首次就保险市场同业竞争、保险公司上市融资、股权拍卖和质押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在保险业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保监会将风险控制移向保险机构终端管理,将更有效地把控源头风险,对维护市场安全稳定运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被保险人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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