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超出合同价有哪些情形
时间:2023-08-07 10:11:10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程结算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格,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分析。一、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方法有约定的,按约定结算工程价款。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当事人不能就这部分工程价款达成一致的,可以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3、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与工程结算关联紧密的税种有哪些

工程结算决定了开发项目的成本大小,会对项目公司的两种税金造成较大影响,一是土地增值税,二是企业所得税

1、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增值额与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税额。

增值额=营业收入—可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可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可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工程结算对可扣除项目中的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也可以称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税=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工程结算对企业所得税计算中的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大小影响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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