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上,车上搭载的乘客所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在违法规定的机动车道上停放;
其次,在行驶中的机动车道上自车体左侧上下车;
再次,在开车门时妨碍了其他正在通行的机动车辆以及行人;
第四,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车上人员存在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行为,如将身体任意部分伸出车外甚至跳车;
最后,在乘坐两轮摩托车时,采用反向或侧向骑行的方式。
在一般的交通事故案例中,乘客通常都不会被判定为负有事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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