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全责,雇主要负责。雇主应该作为民事赔偿主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不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机动车的实际控制人是雇员,但是雇主负有选任合格雇员与监督雇员的责任,所以,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理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向雇员追偿,比如扣发奖金或依照约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但有一种特殊情形,如果是由于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当与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下,承担了连带责任的雇主有权向雇员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佣司机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是由谁承担吗?
受雇司机从事雇佣活动发生交通事故,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个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从事劳务职能范围内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为接受劳务一方创造经济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并由此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建立可以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口头或其他形式。
虽然,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是,受雇司机为雇主从事劳动,由此获得的利益由雇主享有,雇员所获得的工资与其劳动创造的价值不具有对等性。享有的利益应与承担的风险相称,是基本法理和社会常识。从事道路运输本身就是高度风险活动,雇主也是明知的,在工作中受雇司机的生命健康承受着巨大风险,而其所获得的工资待遇显然与其承受的风险不相符,如果还要求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雇员更加不利,最终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同时,如要求雇员承担连带责任,可能反过来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如果确定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则对于那些没有法律观念、缺乏责任感的雇主来说,他们可能会想当然地以受害人可以依据连带责任的判决结果要求雇员承担责任,更加可能会肆无忌惮地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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