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束了离婚手续并购买房屋之后再行恢复婚姻关系的夫妇们,是可以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以支付住房贷款的。
然而,这其中涉及到的相关权利与义务必须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若在此前的离婚协议中已经对财产及其负债有着明确的规划与规定,那么后续的复婚生活将可能受到这些事先条款规划的约束与限制。
而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对于财产权益与债务问题并未做明确定义,那么此后的双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就能共同负担起偿还房屋贷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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