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在新单位需要重新办理专项扣除申报时,扣缴义务人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同时,纳税人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一、新单位需要重新办理专项扣除申报。在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二、纳税人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个 人 所 得 税 专 项 附 加 扣 除 申 报 流 程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纳税人需要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表,并将其提交给税务机关。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报:
1. 在纳税人的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选择“专项附加扣除”选项,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页面。
2. 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子女姓名、出生日期、学历、学位、职业资格等。
3. 在确认填写无误后,纳税人可以选择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存,也可以选择提交给税务机关。
4. 如果纳税人选择提交给税务机关,需要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纸质报表的方式提交给税务机关。
5.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审核,如无误则予以确认,并反馈给纳税人。
6. 纳税人可以在纳税人的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查看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
根据以上流程,纳税人可以方便快捷地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加强监管,确保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落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人在新单位需要重新办理专项扣除申报时,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同时,纳税人还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进行填报,方便快捷地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税务机关也应加强监管,确保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落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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