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自行拍卖程序
产权人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资产处置申请;上级国资委批准处置后对欲处置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到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将资产挂牌;挂牌十五天后,由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指定拍卖机构签定委托拍卖合同;拍卖公司履行拍卖手续,若拍出则买受人将成交款交到产权交易所或产权交易中心,未拍出则重新确定保留价继续上拍;产权交易所在扣除应付交易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资产原所有者。
二、什么是拍买程序
拍卖程序是指拍卖操作的整体过程,主要可分为四个阶段,依次为拍卖委托、公告、拍卖、拍卖标的物的交付。
我国拍卖活动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委托拍卖。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利益和义务;
(二)发出拍卖公告。向公众发出拍卖相关事宜的公告,扩大拍卖活动的宣传影响;
(三)拍卖交易。通过竞买,采取竞价的方式寻找竞得人;
(四)拍卖成交。拍卖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价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结算拍卖费用及价款。
三、拍卖协议书的内容
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二)拍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住所(存放地)、状况;
(三)拍卖标的物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费用收取条款;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价款的结算期限、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及期限;
(六)拍卖的方式及有关再拍卖的条款;
(七)拍卖程序的中止和终止的条件;
(八)拍卖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九)签约时间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十)其它需约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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