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借款不还属于不当得利
时间:2023-06-08 06:50:14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欠债者去向债主还钱时,刚好债主不在家,便将钱给了债主的小姨子。可当欠债者把所有欠债还给了债主,回过头来向债主的小姨子讨要原先已付的那笔钱时,债主的小姨子却不肯付。不得已,欠债者将其告上法院,讨要属于自己的钱。

据欠债者吴某称,2005年4月,他向陈某借了1万元,约定期限两个月,利息2000元。当年7月底,他准备向陈某还款时,因为陈某不在家,而陈某委托自己的小姨子黄某代收吴某的5500元还款,并向他出具了收条。当年12月,他准备向陈某偿还全部余款时,因陈某当时未带借条,致使其未能当场交付。而后来,陈某便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12000元。经法院执行,他已向陈某支付了全部款项。这样一来,他便多付了5500元,于是,事后,他多次向黄某催要其代收的5500元,但遭到拒绝。他这才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返还5500元。

可黄某却称,他和吴某都是做服装生意的,吴某支付给她的5500元是货款,而她也已经交付给吴某相应价值的服装,她无需返还吴某支付的5500元货款,要求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到底谁说的才是真的?庭审中,吴某拿出了他和陈某官司的判决书、执行暂存单、询问笔录等,证明他已将所借的12000元全部还给了陈某。同时,吴某还拿出了黄某当天出具给他的收条,证明黄某收到了他的5500元现金。相比吴某的证据,黄某却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她和吴某之间存在服装生意往来、吴某所支付的款项系货款的事实。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吴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黄某收到他支付的5500元现金的事实;而黄某虽然辩称该款系吴某支付给她的货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黄某收到吴某支付的5500元现金,没有合法根据,系不当得利,理应返还给吴某。由此,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黄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某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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