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2016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2030元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下简称缴存比例)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33765元(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5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5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四)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超过上述限额的,自2016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2030元。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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