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有哪些规定,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而实际上,在劳动合约中约定了劳动期限,未到劳动期限满前,劳动者想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一个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也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或者赔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行业的衍生,农民就业岗位也变的多样性起来,而找到一份工资好,待遇高的工作也是每个人追求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需要面临在工作中的种种情况,尤其是辞退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么,具体在劳动法中又有哪些规定呢?你知道吗?,现在我们具体来看看。
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2.劳动者能得经济补偿金的三种情况。
(1)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解除合同之后,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终止合同,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而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赔偿的单位,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按照上述支付标准双倍支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和员工因为补偿金额协商不成拒绝支付费用的,员工可在60天内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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