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份律师函旨在向传达纠纷双方已经做好了将此次纷争诉诸于法律程序的决心这一重要讯息。
2.尽管律师函自身并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或影响,但它实际上起到了警醒及指导的作用。
3.如若贵方并不希望陷入法律诉讼麻烦,收到律师函后不妨与对方开展积极对话以探寻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4.假如贵方坚信自身并无任何不当之处且勇敢捍卫自身权益,那么对这份律师函的确可以置之不理。
5.律师函实际上是对方在正式起诉之前采取的一次旨在达成和解协议的努力尝试。
6.假如贵方未能遵守并执行律师函中的相关建议,对方可能会选择诉诸至法院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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