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到(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领取工伤申请认定表,并详细填写表格,其中包括要求所在企业盖章同意伤者进行。
2、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的,应当在作出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3、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4、自劳动能力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申请。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且病情相对稳定。受伤严重的,还可以由社会保障科介绍,到进行伤残鉴定。根据结果,伤者可以得到因工伤引起的有关损失补偿。
一、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流程:
(1)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当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到指定的诊断医疗机构作有关检查和诊断;
(3)专家根据检查与诊断结果对劳动能力等提出鉴定意见;
(4)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2、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伤者或其直系亲属应当在伤者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伤科提出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当在20日内送达用人单位、伤病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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