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劳动保护制度下,并未针对工伤死亡相关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定来界定具体的时间上限。
然而,在实际司法操作过程中,我们通常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条款进行判断。
依据该解释的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用的计算需参考扶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的严重程度,然后根据受案法院所在地当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这两个指标,计算得出相应金额。
对于未成年被扶养人来说,其生活费用应计算至18周岁;但是,若被扶养人呈现出完全的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等特殊情况,其生活费用将最长可计算延长至20年,但须注意的是,一旦超过60周岁,年龄每增长一岁便会自动缩减一年;
至于7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则需要按照5年来计算其生活费用(临界点设为80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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