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牺牲军人的抚恤金由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组成。一次性抚恤金根据牺牲性质以及牺牲时的待遇来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给家属。如果烈士因公牺牲,则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加上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根据国家规定,牺牲军人的抚恤金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根据牺牲性质以及牺牲时的待遇来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给家属。如果烈士因公牺牲,则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加上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的区别是什么?
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抚恤金,它们的区别在于发放的时间和金额。
一次性抚恤金是在被保险人去世后一次性发放的抚恤金,其金额一般为被保险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例如被保险人去世时月工资为10000元,则一次性抚恤金可能为10000*10%=1000元。
定期抚恤金则是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如每月或每季度发放的抚恤金,其金额一般为被保险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但是发放的时间是固定的。
总的来说,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方式和金额有所不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金额较高,但发放时间较短;定期抚恤金发放金额较低,但发放时间较长。
根据国家规定,牺牲军人的抚恤金由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组成。一次性抚恤金根据牺牲性质以及牺牲时的待遇来确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给家属。如果烈士因公牺牲,则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再加上烈士本人40个月的工资。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的发放方式和金额有所不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金额较高,但发放时间较短;定期抚恤金发放金额较低,但发放时间较长。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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