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理抵押登记后,若发生变更抵押物,追加抵押物,变更抵押金额、币种或抵押期限等情况,应提交记载变更内容的抵押公证书、原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公证书复印件,登记机关作相应的变更抵押登记。
一、贷款人同意变更抵押物
基本工作流程:
抵押期间房地产权转移或变更的,当事人应自转移变更之门起30日内,持抵押权人同意其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或变更登记。
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发生变更即合同主体变更的,当事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抵押权转让合同及有关证件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当事人双方对抵押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抵押房地产被处分后。原抵押当事人应自处分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将其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在抵押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抵押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抵押人同意,因此,应由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到原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其具体程序为:
(一)登记申请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以下文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二)登记审核与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的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三)登记的变更与注销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房产抵押贷款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房产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声明、未出租证明、保险单(银行不要求除外)、评估报告、贷款用途证明。
1、贷款申请:借款人提出贷款用途,金额及年限时间;
2、申贷资料准备:借款人及抵押人将贷款申请贷款所需文件、证件按要求准备齐全;
3、看房评估(或勘估):由相关机构对抵押房进行实地勘查、评(勘)估;
4、报批贷款:将所有申贷资料连同评估报告或勘估意见书报送银行审批;
5、借款合同公证:借款人及抵押人填写(借款合同)及所有相关文件、签字、盖手印后,由公证人员对其进行公证;
6、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借款合同公证书到产权处办理抵押登记手;
7、开户、放款:借款人开立还款账户、银行放款至该账户(注:原则上只有商品房、房改房、安居房可用作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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