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财产协议在何种情况下可得到法律认可及保护,主要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类,即所谓的“共同财产制”,它所针对的情况是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双方于婚前或婚后所获得的全部财产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类,则是我们通常称之为“分别财产制”,在这一制度下,夫妻双方会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决定婚礼前各自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后的收入都归属于财产的原始接收人所有,同时排除任何夫妻之间对于共同财产的平等享受以及义务对等的行使;
最后一类,是被称为“限制共同所有权制度”,其意思是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商的方式决定他们婚前的财产以及婚后的部分收入归为某一方所有,而剩下的部分则共同拥有所有权。
以上列举的这三类财产协议的相关约定,只要夫妻之间达到共识并相互同意,均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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