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日期:09-12-11
([1992]国土[籍登]字第17号1992年6月15日)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地籍字[92]4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具有时间久远、内容复杂的特点,且当时的法律也不完善,因此,根据你局文件及口头汇报情况,提出以下几个原则意见供参考:
一、对待历史遗留的权属纠纷,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安定团结的原则,在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简化矛盾,使纠纷得到解决,不留后遗症。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某些问题未做具体规定,且又不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结合我局[1989]国土[籍]字第73号文,运用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对文中所提纠纷进行处理。
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82年宪法颁布后,原有的有关土地的出租关系亦相应的解除。
对于文中所提纠纷,请根据上述原则妥善处理。
全文4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