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诉案件中,所需提供的证据范围涵盖以下方面:
首先是原告与被告的个人身份资料;
其次是被指控罪犯行为的详细证据或者相关的线索,并需要明确地指出证据来源;
此外,举证方还需提供自诉案件相关协商协议的原始文件,或者是由相关单位、居委会、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等部门进行调处的相关资料;
如果举证人选择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则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注明委托事项以及授权权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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