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的行为。
当事人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得停止执行判决、裁定。同时,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应当提交再审申请等材料,并根据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再审申请复印件。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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