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亦称为说明义务,主要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医疗行为的同意,而对该医疗行为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损害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及财产权利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
(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
第一项情形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未违反告知义务。
一、普通诊疗义务
(1)诊疗义务:是医师根据患者的要约,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正确地诊断患者所患的疾病,并施以适当的治疗。
(2)制作、保存病历的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3)取得患者有效承诺的说明义务:是指医务人员为取得患者对其将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的有效同意,而对医疗行为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的义务。
(4)转诊义务:医院、诊所因限于设备及专长,无法确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之治疗时,应建议病人转诊。
(5)附随义务:医疗注意义务;疗养指导义务;保密义务。
二、个体经营医疗机构
根据《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开业执照,进行监督管理,并收取管理费。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必须获得开业执照方得开业。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应严格按批准的地点、诊疗科目及业务范围执业,变更地点、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和诊所名称,应报发照机关批准。到外省、市、县开业者,必须到所到地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执照。
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可申请个体开业:
(1)获得高等医学院毕业文凭,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2)按卫生部关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取得医师资格后,在国家和集体医疗机构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3)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和考核,取得医师、中医师资格,并在国家承认的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牙科、针灸、推拿2年以上),经地、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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