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尽说明义务的,如何担责?
时间:2023-05-06 22:51:11 1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医生的告知义务要求医生不得任意凭借自己的专业判断将医疗行为的不良后果转嫁到患者身上,而是给予患者对医疗风险说“不”的权利和机会。医生的告知义务也为医方提供了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机会,若医生将医疗方案及医疗风险等信息告知了患者,而患者依然选择进行治疗时,患者就要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医方即可以其告知义务的履行而主张减轻或免除对患者的侵权责任。医务人员违反说明义务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违反说明义务造成自我决定权损害但未造成人身实质性损害的责任;二是违反说明义务造成患者人身实质性损害责任。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未告知医疗风险和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

(2)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使用医疗产品方面出现错误;

(3)医务人员未向患者告知,导致患者在进行功能恢复锻炼等方面出现错误;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疗活动,未告知医疗风险。

第一项情形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的,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未违反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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