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承诺书无效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当事人做出承诺是否受到胁迫;
3、当事人做出承诺是否受到欺骗;
4、承诺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5、承诺内容是否侵犯他人利益;
6、承诺书签名是否是当事人亲笔签名;
7、承诺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以书面形式。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是采取书面形式。
私定工伤赔偿金,法院认定无效
工伤发生后,还没等鉴定结果出来,单位就匆忙和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鉴定结果出来后,和法定标准竟有5万元之差,两者以何为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认定双方先前所签私了协议无效,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劳动者。
周某2004年5月来上海打工,在一家纸品包装企业做质检工作。不想工作还未满两月,他就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04年12月,周某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工伤鉴定的结果还没有出来,2005年年初,单位要求和周某和解,并在一份协议中要求周某先去撤回工伤申请,然后再一次性给予他补偿金10.5万元,并且是分批支付。周某考虑再三,最后还是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名。
2005年3月,周某的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为工伤五级,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赔偿标准,周某可以得到15.8万元的伤残赔偿金。周某感觉自己受了单位的欺骗,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了仲裁。仲裁部门裁决单位需向周某付清15.8万元的伤残赔偿金。
单位对这份裁决不满,把周某起诉到了法院。单位在庭审中认为,双方是在劳动监管部门协调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就工伤赔偿做了解决,周某反悔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单位还认为,周某的受伤是其违反劳动纪律所致,不同意支付他的五级伤残赔偿金1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工伤职工康复及生活给予的基本保障,具有补偿性。本案调解协议产生在被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前,此时,周某无法预见其可享有的具体工伤保险待遇,依据鉴定结论,周某应获得的工伤保险金待遇明显高于双方约定的金额,单位如果仍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单位不同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单位补足周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及其他各项费用。
私定工伤赔偿金,法院认定无效私定工伤赔偿金,法院认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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