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讼诉法的所有原则
时间:2023-02-27 08:21:51 2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3、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一、刑事诉讼的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之间受理或侦查刑事案件时在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具体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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