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方对保险标造成的损失要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2、第三方需要负全责,也就是说保险出险是由第三方造成的
4、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获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时,超过部分应该退还给被保险人
5、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代位求偿的法律依据
第三者对投保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内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再代位行使车主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在《保险法》中被称为“代位追偿”制度。代位追偿是被保险人的一项默认权利,也是世界范围内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定。我国的《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代位追偿”的情形。在车险费改之前,代位追偿通常只适用于按比例承担责任的情况,而完全无责情况下不予赔偿。但费改后,无责一方也能行使代位追偿。
《保险法》第45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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