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代位求偿原则
时间:2023-06-19 17:02:25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保险代位求偿权即保险代位权,是指在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后,取得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害的责任第三人的求偿权利;

即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求偿权的受益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责任第三人,要求其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的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是指保险代位求偿权成立所需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

1、第三者行为致保险标的损失;

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一、代位求偿权是指什么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偿权利。代位求偿权的设立是因为当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引起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方面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取得对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又作为第三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人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所以被保险人若行使保险赔偿请求权就必须将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给保险人代位行使。

二、代位求偿权实施前提条件是什么?

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1、权利人依法投保了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3、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且在保险期间;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向责任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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