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时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3-05-07 11:10:33 3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二)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劳动者死亡,(四)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按照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和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期限少于六个月,如果工人的月薪高于上一年度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该地区雇员平均月薪的三倍,则应向雇员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年

相关知识: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是否有12个月的工资作为上限总结如下:

I.换算方法: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非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按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上述“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是指应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果工人工作少于12个月,则应根据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III.各种情况的详细分类

1。在两种情况下(一种是工人不称职,经过培训或转岗后仍然不称职;另一种是单位同意工人,并且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应分段计算。2008年前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2008年后没有限制。【2008年前按照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执行,2008年后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2。单位非法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在这里,“经济补偿标准”不需要分段计算或受年份限制。劳动者违反本单位法律(拖欠工资等)提出解除合同,且“经济补偿标准”无需分段计算或限定年限

4。劳动者仅以单位“2008年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障为由(指没有拖欠工资、加班费等的情况)提出终止社会保障,经济补偿金仅在2008年后的工作年度支付。如果他在公司工作未满十年,最后一份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只在08年后的工作年支付。如果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十年后同意终止最后一份合同,则仅在2008年后的工作年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在公司工作十年后不同意离开公司,且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公司必须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续签合同,终止或终止合同是违法的,应适用“2”的规定。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如果终止是非法的,赔偿金应加倍,即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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