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能无理由辞退吗,辞退试用期员工注意事项
时间:2023-02-20 00:18:58 32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试用期能无理由辞退吗

1、即使是在试用期,单位也不能无理由辞退劳动者。

2、如果劳动者符合过错性辞退或者无过错性辞退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予以辞退,但是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其开具离职证明。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1)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

(2)试用期届满前,企业必须对试用期的员工去留做一个选择,如果不太符合录用条件的,需要按照从严控制原则,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3)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4)用人单位如没有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在口头上约定了试用期,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试用期不成立,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5)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把握好时机。

(6)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n(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n(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n(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n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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