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仅记载一人姓名,是否应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之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分析判断。
首先,若房屋系由一方单独承担购房款项且已登记于其本人名下,则该房屋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其次,若房屋系在登记结婚之前所购,同样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却以共同财产用于还款,那么在离婚之时,此房产将归属登记方所有,然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产增值部分及还贷部分将被认为是共同财产,在此种情况下,离婚时分得此部分财产的另一方有权提出分割请求。
再者,对于婚后由夫妻双方家长给予的购房资金,无论是全额付款还是买房,只要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义之下,就应按照出资比重进行按份共有;
而在双方名义之下的,若无事先约定股权份额,理当推定为共同共有。
最后,无论房屋登记在何方名下,只要是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皆可被视为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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