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级别工资档次的规定: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其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公务员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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