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权的法律特征
健康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是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客体即健康和身体的区分,在于身体系肉体之构造,健康则系生理之机能,二者的区分是明显的。
当然,健康一般是通过身体构造的完整性而实现,但是健康的损害不是完整性的破坏,而是生理机能发挥的完善性的破坏,因此,当人体的肉体构造遭到损害,进而损害健康时,损害的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因而应认定为健康的损害,而不是身体权的损害。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健康权所体现的根本利益,在于维护人体机能的完善性,进而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大家,尽管生命和健康紧密相连,但要注意了,它们不是一个概念。
二、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区别是什么
健康权与身体权的区别是:身体权强调的是身体完整、自由支配,而健康权强调的是生理机能正常运作,生理机能包括内部机能和外部组织。
侵害健康权就必然造成受害人内部机能或外部组织的伤害,而侵害身体权却并不一定。
因此,要区分身体权纠纷和健康权纠纷,首先要看是否侵害受害人的内部机能或外部组织,侵害了则定健康权,没侵害则定身体权。
侵害身体权有时会和侵害隐私权、名誉权结合在一起,如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超市工作人员搜查顾客的身体。而侵害健康权却一般不会与其他人格权相结合。
三、健康权纠纷是什么
健康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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