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如下:
1、继承人死亡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让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后处理遗产前死亡;
2、继承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子女直接参与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转让继承只能分割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
3、不同性质的转让。继承是在第一次继承的基础上的再次继承。如果爷爷死后,父亲在得到继承遗产之前死亡,孙子将继承父亲从爷爷那里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4、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是代位继承人的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转让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的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适用范围不同的转让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转继承代位继承区别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与时间不同。转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未实际取得遗产前;代位继承适用的前提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为被继承人的子或女。
2.两者适用继承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亦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多种场合。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之中。
3.两者适用的主体不同。被转继承人为享有继承权的全体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享有转继承权的人,通常都是被转继承人的若干法定继承人,不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被代位继承人仅为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两者的客体不同。转继承的客体为被转继承人未能分得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客体是被代位人不能取得的应继份。
5.两者的继承权利与义务不同。转继承引申出两个层次的遗产继受关系,转继承人所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还会发生其继承被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代位继承则是单一的遗产继受关系,代位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所继承的,只是被继承人继承的权利义务。
6.两者应继承份额的归属不同。转继承中可发生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归其配偶共有的情形;代位继承中被代位人期待的应继份则均归代位人,不发生与被代位人的配偶共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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