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审查原则。对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审查原则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七十二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审查原则的规定。
本条有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第二款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设立条件
保险业是一种特殊行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因此,设立保险公司除了要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法对保险公司设立所规定的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股东或出资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关于公司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公司的一切基本和重大问题均应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规定。
根据本法和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出资人名称;
(5)出资人出资的方式和出资额;
(6)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
(7)公司的梦见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9)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出资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制订,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需特别强调的是,保险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与章程内容必须符合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不得与本法和公司法相抵触。如关于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本法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又如关于出资人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转让资产,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办理审批和财产权转移手续;其它如关于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保险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等等,本法和公司法都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章程应当符合本法和公司法的这些规定。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是为了保障经济运行和人民生活的稳定,以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保险关系,当约定的危险发生时,根据合理的计算,对特定的灾害事故或人身保险事故,提供资金补偿或给付的一种制度。可见,保险公司的运作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如保险费率的确定、新险种的设立、保险资金的运用等,都需要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较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业务工作经验,以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运作,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在设立时,就应当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2001年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也规定,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3名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1名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健全的组织机构是保险公司得以健康有序运行的组织保证。本法和公司法关于保险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将在第八十三条的条文释义中作具体解释。
公司的管理制度,是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根据公司业务的性质,对其内部经营活动等进行管理的基本制度。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公司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公司提高工作效率,追求经济效益的制度保障。根据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经理拟订,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或决定。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营业场所和必备的设施,是保险公司存在和运行的物质基础,也是所有公司都应具备的设立条件。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相对稳固的企业法人,从事连续性经营是保险公司的经营特点,长期发展和不断盈利是其追求的最大目标。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设立之初就应具备适合其经营、发展的营业场所和有利其开展业务的相关设施。
二、审查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业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障经济、稳定社会和造福人民都具有重要作用,保险业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不仅要从微观上把关,即具体审查报批的设立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而且要从宏观上把关,即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从宏观上保证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考虑保险业发展的需要,是指根据需要宏观调控保险业的发展规模,避免保险业盲目发展和保险公司过多过滥所导致的不正当竞争。考虑公平竞争的需要,是指适当发展保险公司的数量,避免某个或某些保险公司垄断保险市场,制约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这两者都要兼顾,哪个都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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