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保险公司需要遵守的原则
时间:2023-03-04 09:12:54 4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有利于中国保险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

(四)合理布局、公平竞争。

一、保险公司设立流程是怎样的

1、初步申请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审批机构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资料。这些材料是主管机关借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我国《保险法》第70条规定:“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5)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2、筹建

《保险法》第71条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72条又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3、正式设立

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和相关文件。我国《保险法》第73条规定:“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68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设立登记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人在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颁发之时即是保险公司成立之日。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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