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诚信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案件事实时符合真实案件,不得虚构事实;
2、促进诉讼义务,要求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拖延或者干扰诉讼,协助法院有效地完成审判;
3、禁止以欺骗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欺骗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正当的法律利益;
4、反言是指一方在诉讼外或诉讼中的言行使另一方有一定的合理期望,当另一方按照此期望行动时,另一方做出与之前自己言行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反言论是侵犯对方利益的言行,可以按照诚信原则否定其法律效力;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不得恶意、无根据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获得不当法益。
《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此即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一切法律的基本原则。从私法到公法的扩张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也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也始终处于变动的发展之中,不仅从道德上升为法律,而且从最初仅作为债之履行规则,扩展至私法上一切权利义务履行之规则,从仅仅规制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扩展至调整当事人与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现在已经延伸到公法领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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