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一切市场参加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固定的意义,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含义不能从语义的角度来理解,它属于一般条款,外延和内涵都不确定。
原告在庭审中对事实的陈述自相矛盾,其违背诚信原则、背信弃义的真实面目一览无余
在庭审之中,面对法官与被告代理人的问话,原告的陈述漏洞百出,自相矛盾。原告之一萧xX一时说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年幼时听大人说过涉案房产是借给被告居住的,一时又说萧罗X生前说过其本人生前由被告赡养,死后应该由被告送终,则涉案房产归被告,这两种说法完全自相矛盾,均从原告之一萧xX亲口说出,不知应作如何认定原告既然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就知道了涉案房产是借给被告居住的,为何到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被告将涉案房产闲置并上锁、及至萧罗X等在老人去世,原告均不向被告要求其归还所借房产原告之一萧xX又为何在其担任村长的2003年,明知该房产是借给被告,所有权应属于自己所有,却在向上级报告的产权资料中称涉案房产所有权人为被告萧炳X面对法官及被告代理律师的一再追问,原告唯有顾左右而言他,答非所问。原告庭审中漏洞百出、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之辞,只能表明一个事实真相,那就是涉案房产萧罗X已经协议转让给了被告萧炳X家,原告正在编造谎言,妄图将原本属于被告的合法权益据为己有,其违背诚信原则、背信弃义的真实面目一览无余。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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