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在销售量衰退和新的环保标准要求提高汽油质量的压力下,国内和国外的汽油销售公司的竞争变得异常激烈。为了提高市场份额,美国大型石油公司发现了阻挡国外石油进口的妙方。因此,美国石油公司积极支持美国环保局修订《净化空气法》。在1990年法案的修改中,国会指导环境保护局规定:在美国一些重污染区,采取新的标准来提高空气质量。规定只有经过改良的、减少有毒物放射的汽油和天然气才能在这些地区销售。1991年,环保局对国内和国外炼油商规定了不同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1990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这一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平等,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委内瑞拉在给WTO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背了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同时,美国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国国内石油公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遇。
■裁决
此案的结果是美国败诉。
■点评
非歧视是WTO最基本、最首要的原则。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这一原则:一是最惠国待遇,二是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含义是:WTO一成员国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在贸易上的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应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即外外一致的原则。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一成员国应保证其他成员的公民、企业在本国国境内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即内外一致的原则。
最惠国待遇最早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12世纪。1778年,在美国和法国的贸易协议中,美国第一次使用了最惠国待遇一词。该词被WTO及其前身GATT也已使用了50多年。但是,许多贸易纠纷仍然出现在这一条上,许多国家可谓是明知故犯。WTO的第一案,美国石油标准案,官司就打在非歧视性原则问题上。
我们加入WTO,目的就是要获得其他成员对我们的非歧视性待遇;而其他成员也会要求我们提供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这是WTO给予各国的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一旦我们没有保证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待遇或最惠国待遇,就会引起贸易争端。WTO多个案例都运用了这一原则,说明一个看似简单易懂的原则却含有丰富的内容,最容易引发争端。这就要求我们在关税、政策、规则等各个层面进行调整,避免出问题。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学会真正运用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过去我们或多或少有些崇洋思想,就给了外商许多优惠政策,这些作法是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的,可以被称为超国民待遇。请赶紧趁着同WTO政策接轨时期,削减那些超国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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