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按照法律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是必须要提供担保的;而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也可以不提供担保。
(一)合同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二)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三)侵权案件中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四)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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