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妊娠期门诊常规检查费用结算标准
按参保居民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起至入院分娩前的时间,将围产检查时间分为:小于等于90天、大于90天且小于等于150天及大于150天,并分段分标准拨付(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住院分娩结算标准
按顺产、无痛分娩、非难产剖宫产(即孕妇或家属自行要求剖宫产)、难产剖宫产及不同等级医院执行不同标准拨付(具体标准见附件1)。
无痛分娩应用无痛麻醉药品、无痛麻醉术时发生的费用,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比例参照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
多胎妊娠每多生育一个胎儿或阴道助产(产钳、胎吸和臀位)每例在原相应定额标准基础上增拨450元。
参保人员施行生育手术时需做相关附带手术的医疗费用,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按80%支付。
增拨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记帐,按月申报,年终决算时拨付。
三、大额费用补贴标准
单次住院应由居民生育保险资金支付的生育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定额50%以上部分至2万元的、2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5万元以上的分别按70%、80%、90%给予医疗机构补贴。
四、转诊费用结算方式
按职工生育保险转诊费用结算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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