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期间工伤认定应当需要当事人所在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出差期间的加班工资怎么算
员工因公出差,涉及到工作时间问题的,分成如下几种情况:
1、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情况。
有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员工短程公出,迟于标准工时制下的上班时间出发,早于下班时间回程。一般这类短程公出不涉及到加班费计算的问题,但如果用人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出差补贴的,不论长短程,只要员工出差异地的,都应当按照规章制度规定给予出差补贴,否则也会形成劳资争议。
2、出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跨越法定工作时间段且涉及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某员工于周五14点从苏州到连云港的供应商处检查产品质量,于周六的14点返回到用人单位,其他假设条件同前例。这样的情况下该员工的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同理,该员工从周五14:00-17:30的在途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资予以结算。而对于周五17:30后的2.5小时在途时间,应当视作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工作,对于周六的1小时服务时间和6小时在途时间为双休日安排加班,用人单位应分别支付150%和200%(无法安排补休)的加班费。
3、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在途时间又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情况。
按照前述第(三)项实际已经明确,在途时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4、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但出差期间跨越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情况。
在该情况下,由于出差所跨越的双休日或者法定节假日期间员工并未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该日员工并未从事工作而是在休息,只不过是在出差地而不是在居住地休息。这种情况下,员工并不是加班,用人单位不需要另外支付加班工资。
5、出差员工提供工作服务的时间和在途时间均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情况。
毫无疑问,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区分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双休日安排加班、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等不同情况,对于服务时间和在途时间分别给予150%、200%(无法安排补休)、300%的的加班费。
在进行计算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而不能由所在单位随意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因此,当您为用人单位加班时,您可以依据上述内容去计算您的加班费,如果您的单位不向您支付相应的加班费,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