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内蒙古敖汉旗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一房产开发商因建筑物影响他人正常采光赔偿房屋遮光费10000元。
2004年,被告辽宁朝阳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敖汉旗新惠镇开发永安家园。楼房竣工后,因该小区3号楼房影响楼后原告张某等居民的采光而产生纠纷,并引发上访,后诉至敖汉旗人民法院。经有关部门实地测量,与原告住房对应的被告所建3号楼房超高0.41米,且违反了其从敖汉旗城市规划管理所领取的建筑项目规划通知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敖汉旗人民法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如因另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另一方应给予合理赔偿,故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张某房屋遮光赔偿费10000元。
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中院认为:上诉人朝阳市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永安家园3号楼的开发人,在施工建筑该3号楼时超出规定高度2.32米,违反了其从敖汉旗城市规划管理所领取的建筑项目规划通知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规定,两房屋间距少了6.10米,对上诉人张某的住宅造成遮光,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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