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被判赔偿部分损失
2004年8月,某房地产公司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某地块开发建设三幢紧连的大楼,一年后该工程竣工。老徐居住在与该大楼仅一路之隔的多层房屋内,大楼位于马路东侧,老徐居住的房屋位于马路西侧。原先其住房的东照采光充足,但该三幢高层楼盘建成后,老徐家的采光被完全遮挡,通风条件也被破坏,使得他屋内夏天潮湿、冬天阴冷。此外,由于两楼相距仅30多米,他家从早到晚都要用窗帘遮挡,否则就可能会被偷窥;而夕照时,由于高层建筑的反射,他的住宅还经常受到反射光污染。
老徐认为,这些情况不仅使他的房屋价值严重减损,给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也带来了影响,仅每月的电费开销就增加了100多元。同时,由于反射光的污染,家人的健康和情绪均受到直接影响,精神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由于房地产公司建造的高层建筑严重侵犯了他的采光权、通风权、隐私权、眺望权,同时还受到污染,因此要求开发商赔偿他房屋贬值费10万元、增加的电费费用4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同时起诉到法院的还有原多层房屋内居住的其余4位住户。
法院认为,老徐等人与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从现有事实看,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高层住宅虽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但确已对老徐等人住房的采光等造成影响,故房地产公司侵权的事实成立,对老徐等人应适当予以赔偿。赔偿数额由法院依据采光受影响程度酌情确定。据此,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赔偿给老徐7.5万元的损失。其他4位住户也分别获得法院支持,由某房地产公司分别赔偿7.5万元到7万元不等。
全文6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