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死刑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的相关规定。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执行死刑的场所,而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死刑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所谓“刑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由执行机关设置的执行死刑的场所,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机关为做出该判决的人民法院。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区附近。所谓“指定的羁押场所”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死刑应严格控制刑场,除依法执行死刑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任何人不准进入刑场。
死 刑 执 行 地 点 是 否 可 以 设 在 交 通 要 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监所内执行。因此,死刑执行地点不一定要设在交通要道。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在执行死刑时,必须确保执行地点不在交通要道,以免影响交通安全。综上所述,死刑执行地点不一定要设在交通要道,但必须确保不在交通要道。
死刑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但执行地点不一定要设在交通要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监所内执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在执行死刑时,必须确保执行地点不在交通要道,以免影响交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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