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长达二十年并未致使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仅存在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大途径,并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自动离婚。
1.倘若双方在处理离婚事务以及子女抚育、财产分割等事项上,能够形成共识签订书面协议,那么他们可亲自前往其中一方的长期居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2.然而若双方无法就上述事宜达到共同认可,那么意欲提出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法院在对案情进行详细调查审理后,如发现原夫妻情感确已破裂,即有可能作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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