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意见
时间:2023-06-06 18:41:26 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市人事局

关于加强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意见

苏人发[1998]39号

各市市委组织部门、各市人事局,苏州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苏州新区工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局),郊区区委组织部、区劳动人事局:

为保证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入轨后的正常运行,完善和规范乡镇机关国家公务员队伍管理,根据乡镇特点,现就加强我市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下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乡镇机关选任制国家公务员是指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按照法定的选举程序和有关章程,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乡镇人大正副主席、正副乡镇长、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专职干事)、团委书记、妇联主席、工会主席、科协主席。乡镇选任制国家公务员,主要从乡镇机关现有公务员中选拔任用;职位空缺且无合适人选时,也可以在乡镇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转复军人、乡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行政村的优秀青年党团员中选拔任用;年龄一般掌握在35岁以下,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乡镇机关任选制国家公务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所任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选举程序进行,不得超编、超职数配备;选任制国家公务员任期满后,应按期进行改选;各选任制职位候选人人选,属条线的,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条线主管部门意见,并经县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3、新选任人员当选后,乡镇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原是国家公务员的,经上级任免机关批复后,即对外公布,并抄送有关条线主管部门备案;原是企事业单位、农村行政村中的国家干部或非国家干部身份人员,经县级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国家公务员聘任手续(聘任期一般与换届年限相同),然后对外公布。

4、经选举后聘任的国家公务员员,任期内享受同机关国家公务员相对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并由乡镇负责按时办理社会养老、失业保险。聘任的国家公务员符合报考国家公务员员条件的,可参加所任职位国家公务员招考,在录取时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选举后聘任的副乡镇级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任期满一届后有继续当选,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考试合格、能胜任现职并符合条件的,可在职数限额内予以录用国家公务员。对在聘任期间工作成绩显著,素质好,能力强的其他选任制国家公务员,乡镇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积极推荐,将他们输送到重要岗位锻炼培养。对在聘期内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或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应及时予以解聘或辞退。聘任的国家公务员任期满后,继续当选的,应及时办理续聘手续;如不再当选,可由乡镇党委根据本人工作能力和表现,在企事业单位中安排适当工作,也可按哪里来哪里去的原则,回原单位安排或自谋出路。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重视对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的培养和教育,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要对选任制国家公务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教育他们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勤政廉政,依法办事,做一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要有计划地选送任制公务员到各级党校和条线培训部门学习,组织他们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他们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基本技能,完善和优化他们的知识结构。

6、乡镇选任制国家公务员是我市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他们纳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乡镇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在任免、调动选任制公务员时,应事先听取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条线主管部门的意见。要积极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培训、交流、回避、辞退等单项制度,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加强对选任制国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要关心选任制国家制度的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优;县级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保证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使乡镇机关选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附:《苏州市乡镇机关选任制人员聘任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表》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苏州市人事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八日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民族

党派

毕业学校与专业

学历

参加工作

时间

职称

工资

现工作单位及职务是否

国家干部

家庭住址户口

性质

起年月

止年月

在何地何单位

任何职

止年月

何学校(培训班)何专业

学历成绩

起年月

奖罚

情况

姓名

出生年月

党派

工作单位

职务

现在住址

邮编

苏州市乡镇机关任选制人员

聘任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表

家庭

主要

成员

主要

社会

关系

称呼

姓名

工作单位及任务

政治面貌

选任

情况选举职务任职批文

任职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见聘任职位

聘任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乡镇党委(政府)意见(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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